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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诉动态

房地产律师分享案例:购买到被法院查封的房产时怎么办

来源: 作者: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 2020-03-04

       我们在买房时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今天就为大家讲解一个案例,告诉大家当我们买到被法院查封的房产时应该怎么去处理他,以及我们金诉律师事务所的房、地产律师为大家带来的友情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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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就是今天要讲解的案例详情:

 

  2008年12月,张某因经营资金不足,向陈某借款16万元。张先生应于2009年5月底归还本金及相关权益。到期后张先生未归还,陈某于2009年6月2日,将此案上诉至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调解由法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被告人张桂决定向陈某借款16万元,并于2009年6月8日前还清。

 

  原告不要求被告承担贷款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在被告人张先生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后,原告陈某要求法院于6月9日执行该案。

 

  案件受理后,案件移交给执法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该程序由陈带领执行者执行,陈将请求提交给正在执行的人。陈对内的财产已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依法查封。后来案外人邓先生提出该房产在2008年9月将卖给了他,并将执行中的房产提供了购房合同,执行人签发的收据和房产证。在这种情况下,承办人员要谨慎谨慎,并将这种新情况及时报告给有关领导。并找出实施中可能出现的情况。首先,在这种情况下,当房屋被法律查封时,局外人为什么会出现;其次,被执行人与案件的局外人之间是否存在恶意勾结。逃避其该履行的义务。法院根据案外人的书面申请成立了仲裁庭。房子的所有权属于被强制执行人张,而不属于局外人陈。

 

  它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主要包括:

 

  遗嘱执行人张的配偶证实,该地方的财产从未被出售,他从未知道此事,他的丈夫从未提到了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条规定夫妻双方由于日常生活而没有就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夫妻双方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谈判并取得共识。这是夫妻共同的主要财产。用张的配偶的话来说,如果您购买或出售,一定会与自己讨论。她只会写自己的名字。这句话几乎是未知的,我不知道房屋出售的细节。我不知道什么时候签名。

 

  自签订合同以来,房屋已经有近九个月没有转让,而且外人的陈先生不能证明他在办理财产登记时没有过错。扣押措施。

 

  局外人并没有实际占领房屋。在局外人登记不动产变更之前,局外人与被执行人张某是债权的法律关系。房地产所有者仍是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陈当然可以向法院申请扣押房屋。

 

  北京金诉房、地产律师事务所的房、地产律师友情提醒您:不动产登记或者称之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手段,是因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也是物权依法得到承认和保护的基本根据。不动产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的变动,包括设立、移转、变更和废止等,只能在登记时发生物权变动的后果,不经登记,法律不认可发生了物权变动。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法律依据,其和被执行人潘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债权法律关系,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

 

  如果您有这方面的法律疑问或者在买房时遇到了法律疑问。请随时联系我们的专业房、地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