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
判决书标题:X公司诉W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邝先生和邓先生等五方作为出资人以R公司名义取得某地块使用权,五方出资人按首期出资比例受让该地块使用权并共同开发。后通过协议、会议纪要和承诺书等一系列文件约定,以R公司名义取得的地块一分为三;R公司新设分立为X公司(邝先生为股东)和W公司(邓先生为股东)等三个公司,分别承继相应地块的资产、业务及债权债务,其中包含在2016年7月30日前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完成各自负责的河堤(含挡土墙、护栏等)及公共道路修建。X公司早已完成其分摊的河堤及公共道路修建份额,但是W公司始终没有完成,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无奈之下,X公司向我们寻求帮助,欲以法律途径解决。
本案虽然背景情况较为复杂,但究其根本仍是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且各方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律师接案后,详细梳理案件,整理充分的证据材料,列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对W公司提起诉讼并胜诉。
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同时考虑到当地现处于雨季,酌定延长履行期限。
按照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达成的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协议内容有效,对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同时,在主张对方继续履行时,建议在诉讼请求中进一步明确履行期限,便于后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