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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先生
被上诉人:北京规划与国土资源委员会
第三人:北京某房产公司
代理律师: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7月23日,北京刘先生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商务写字楼一办公室。
11月23日,北京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土委)核验,该房屋项目符合2014规(门)建字xxx号建设工程许可证,同意对该房产公司核发被诉规划核验(验收)意见。
刘先生认为房产公司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违反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市规土委在作出规划核验(验收)意见时严重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以及该规定实施细则的相关法律规定,将损害其合法权益,故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该规划核验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因该行政相对人是该房产公司,刘先生与市规土委核发的核验意见没有利害关系,故不符合主体资格,驳回了刘先生的起诉。
刘先生不服,委托金诉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其代理律师上诉至中院。
上诉法院裁定,撤销一审法院行政裁定书,指令其继续审理。
本案讨论的核心在于刘先生是否与该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
上诉法院支持了上诉人及代理律师的诉讼请求,认为:
首先,刘先生与该公司签订了预售合同购买了该涉案房屋,并以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履行了主要义务,与核验意见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其次,该房产公司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改变了规划条件,且并未经过法定程序,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应被依法撤销。如果被诉规划核验被撤销,那么,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二十三条的规定,导致涉案项目无法取得初始登记,最终导致上诉人所购涉案房屋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所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