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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在2016年为与女友结婚,出资450万购买了海淀区某房屋,期间其女友赵某要求将房屋的50%份额作为彩礼登记在其名下。后双方分手,王某要求赵某返还产权被拒后诉至法院。但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求。
在这个案件中有两个关键点:
【未结婚彩礼可退还 但须证明是彩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给的是彩礼,而双方最终并没有结婚,给彩礼的一方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法院一般也会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但是本案中,为什么法院没有支持呢?
因为王某没有拿出证据证明房子就是彩礼。
认定彩礼返还的大前提是需要首先证明“彩礼”的存在,只有是彩礼才能适用关于彩礼的相关法律规定。而这个举证责任从民事诉讼的规则来讲,属于原告王某的。如果王某无证据可以证明,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赠与与撤销权】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他人,在赠与财产完成之前,赠与是可以撤销的。其中动产的赠与一般以交付作为完成的标准。
比如张三说要送给女友一块价值百万的古玉,在古玉交给女友之前,随时可以反悔。但是,如果已经给了女友,再想反悔就来不及了。
而不动产的赠与一般是以过户为准。在这个案子里,房产作为不动产,一旦过了户,一般而言就不能再撤销了。
赠与完成后,除非遇到下列情况才可以撤销: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而且,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这个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
在这个案子中,由于产权赠与发生在2016年,双方分手在2017年,且不说是否符合可撤销的特殊情况,纯粹从时间上,也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