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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没有购房资格,借姐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后来,双方发生矛盾关系恶化,弟弟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近日,“弟弟出钱姐姐出资格,借名买的经济适用房到底归谁?”引起了网友的热议。
在这个案子里,弟弟没有购房资格,借姐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后来,双方发生矛盾关系恶化,弟弟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法院认为当事人通过协议来确定经适房产权归属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属于无效行为,房子不属于借名买房的人。
这属于典型的借名买房纠纷,类似的案例可谓比比皆是。实践中,也形成了不少的司法判例。有像上述的这种判法,确认借名合同无效的;也有判借名合同有效的。那么,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借名买房纠纷,法官一般主要考虑哪些因素呢?
第一、借名人是否在起诉时已经具备了购房资格?
购房资格是法院确认房子归实际购房人所有的大前提,没有这个大前提,要想确权,一切免谈。
第二、看三要素是否都具备。
首先,看究竟是谁出资,也就是说这个房子到底是谁出的钱。
其次,看房本、购房合同等房产文件归谁保管。比如当时的购房合同、房款发票、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发票、房产证等原件是否是在主张借名买房人的手里。
再次,看房屋究竟归谁控制使用。如果是真实的借名买房,房屋一般肯定是控制在实际购房人手中。这三个要素是认定借名买房的必要条件,往往是缺一不可。
第三、是否有借名买房协议?
这个是法院裁判的重要证据,有这个协议,往往会在举证的时候事半功倍。
但是现实生活中,往往很多人是没有签署这个协议的,为了证明这种实际上的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往往需要大量的举证。比如上述的三个必备要件,比如双方沟通的录音等。
如果完全符合上述条件,既有购房资格,又具备三要素,还有借名买房协议,同时房子也具备过户条件,那么大概率会支持借名买房人,认可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
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即使确认了借名买房协议无效,也并非合同无效了就完事了。借名人依旧可以要求返还已付房款,并视情况主张增值部分的损失。
排版编辑丨黄忠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