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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诉动态

爷爷以10元成交价将房屋过户给孙子后反悔

来源: 作者: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 2023-03-22

近日,一则爷爷以10元成交价将房过户给孙子后反悔的报道引起热议。

据媒体报道: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爷爷张某、奶奶陈某与小张(孙子)的父母共同前往房管局,以10元成交价将房屋过户给孙子,但产权证仍由爷爷张某持有,房屋也由张某(爷爷)与陈某(奶奶)继续居住。

2021年,陈某(奶奶)患病住院,张某(爷爷)、陈某(奶奶)与小张(孙子)父亲发生矛盾。儿子自行将产权证挂失、重新申领并持有。陈某(奶奶)死后,张某(爷爷)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自己名下。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因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合意,不属于买卖,属于赠与,所以买卖合同无效,但因已经过户,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所以确认房屋归孙子所有。

事件一出,引发网友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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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很多人对亲属间财产的转移法律关系上存在误解,以为只要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了,就能要回房屋,实则不然。如同本案,名为买卖合同关系实为赠与合同。


赠与法律关系上 爷爷能否要回房产?


(一)赠与可以撤销,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但是不管行使的是任意撤销权,还是法定撤销权,都需要具备法定的事由和条件。

(二)如果行使任意撤销权,那么需要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行使。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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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例中,爷爷以10元成交价将房产过户到孙子名下,房产赠与已经完成了权利转移,赠与合同履行完毕,就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了。

(三)如果行使行使法定撤销权,需要具备法定事由。

需要说明的是,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形式订立,是否经过公证证明,还是无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经交付或是否发生权利转移,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或者道德义务性质,都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

但是根据民法典第663条的规定,法定事由的情形如下三种:

民法典663条

(三种法定事由情形)


(一)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

(二)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因此,本事例中,如果爷爷想要要回房产,需要存在法定事由,才能撤销赠与。如果不存在法定事由,那么要回房产的可能性比较小。


律师建议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老年人的养老居住,老年人最好不要轻易将房产过户至他人名下,也不要通过低价买卖方式过户,如果基于某种原因,需要过户至他人名下,一定要留存相应证据或者增加附条件赠与条款,在条件成立之前不要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