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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有媒体报道说,湖南一女子的房屋,被同居男友私下出售。18年之后买受人起诉该女子至法院,要求协助办理过户。
法院考虑到虽然房屋登记在该女子的名下,但是其与男友长期同居生活,并育有两个小孩,所以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其男友拥有处分权;虽然该女子曾经表示过异议,但是后来未再反对,视为认可其男友卖房行为,所以法院判决,该女子协助买受人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该报道一出,引发了网友的广泛关注。
有的认为房屋登记在女子的名下,其男友并没有权利处分,其男友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不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也有的认为女子与男友长期共同生活并育有两个小孩属于事实婚姻,虽然房屋登记在女子的名下,但也属于共同财产,所以男友有权出售房屋。
法院为何判决女子协助办理过户?
1、我国自94年以后不存在事实婚姻一说。
所有的婚姻都应当办理结婚登记,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才存在婚后共同财产一说。
2、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我国有表见代理制度。
表见代理制度是指行为人事实上无权处分,但是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权处分,那么该处分行为有效。
在这个案例中,从物权的角度上看,其男友对房屋并没有权利处分,但是,如果买受人是善意第三人,那么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其男友的处分行为有效, 即其男友与买受人的买卖合同有效,对双方具有拘束力。
3、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是有期限的。
如果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权利是有法定期限的。不论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都有法定行使期间,一般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收到侵害之日开始计算。
本案中,其男友出售房屋已有18年,如果其知道房屋出售的时间超过了法定行使期限的,那么其权利将得不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