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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玉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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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会接到一些咨询,业主对物业公司不满,想解聘,但是很难操作,无奈之下寻求律师帮助。
对于一个小区而言,物业公司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小区的生活品质和价值,物业服务可谓是重中之重!
但是,往往会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导致很多小区的物业服务跟不上,而业主又不愿意交纳物业费,矛盾愈演愈烈。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曾遇到因物业公司与业主矛盾激化到白热化,有的业主被投毒,有的业主被车撞……
在以往的相关法律规定中,虽然对解聘更换物业公司有规定,很多地方上对具体的程序有规定。
但是对于一般的业主,掌握起来,实际操作起来是有不小的难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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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12月23日至12月29日在北京举行,会议继续审议《民法典合同编(草案)》。
针对物业服务合同,草案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公布服务信息。
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业主的单方解除权,草案将第七百二十八条中的“业主依法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修改为“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
虽然与老的规定相比,仅仅多了几个字,从依法共同决定变为了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但是从实际操作来看却是往前进了一大步!
期待新的规定出台,更期待新的更明确的法定程序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