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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因漏水等质量问题延迟5年收房,业主被催缴13万天价物业费是否合理?
本文作者丨韩永强(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
据报道,陈女士购买的楼盘约定在2014年交房,但她的新房存在严重漏水等质量问题,她一直没有签字验收,直到2019年房屋整修完毕,她才在物业办理了收房手续。物业表示,根据合同,陈女士应缴纳5年间拖欠的物业费和违约金,陈女士对此并不认可。
像这个事件中,如果房子有质量问题延期收房,物业费到底该不该业主出?
对此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从该条款看,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的约定是有效的,但物业服务费是否由业主缴纳要以是否“交给”为标准,如果业主没有收房,相应的费用应该由建设单位,也就是开发商缴纳。
另外,由于房屋存在漏水等问题,不符合约定的交房条件,业主可以在拒绝收房的同时,要求开发商应承担延期交房责任,比如根据合同赔偿违约金,承担房屋的修复责任等。
如果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购房人也是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