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的通知》,十分全面地提示了常见的13种交易风险。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商品房,并向购房者收取购房款、认筹金、定金、预订款等款项的即是风险。
王玉臣律师:虽然国家早就明令禁止不允许开发商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卖房,但是还是时有发生。国家之所以明令禁止,就是因为本身期房就有不少的风险,而法律所规定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最基本的保障,如果连最基本的保障都没有,风险更大。
有不少的烂尾楼和开发商跑路和这种模式息息相关,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实际上是不符合销售条件,预收的房款也得不到任何有效的监管,很容易就被转移了,购房者的权益根本得不到有效保障。所以业主买房的时候,务必要看是否已经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务必要对基本的法定要件进行审查,千万不要购买无证房。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公示信息不一致的即是风险。
王玉臣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用于这个项目的开发建设,不得挪作它用,除非这个项目已经彻底完成。要想具体落实这个规定,就需要专门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
开发商在申报预售许可证的时候,就需要将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报给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在颁发预售许可证的时候也会进行公示,具体实施监管的时候,也是对应着这个公司的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如果开发商提供的和官方公示的不一致,就意味着所提供的根本不是真正的监管银行和账户,将来打款也得不到有效的监管。届时,购房者支付购房款即会被开发商直接将房款转移走。所以,购房人在支付购房款的时候,一定要核实开发商所提供的监管银行和账户是否是预售许可证公示信息上的,如果不一致,一定要及时提出。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购房者将购房款转入非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的即是风险。
王玉臣律师:这种做法的风险同上一个问题,其实还是开发商为了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将预售房款转入非监管账户。几乎所有的烂尾楼都和开发商的这个做法有直接的关系,一点预售房款被转移走,开发商后期若无资金建房,后期可能会直接导致延期交房,甚至是烂尾楼。所以购房者支付购房款的时候,务必不要轻易打款,先核实清楚究竟是不是预售款监管的专用账户。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高于备案价格销售商品房的即是风险。
王玉臣律师:商品房销售是明码标价的,在开发商申报预售许可证的时候,就先进行了价格备案,如果超过了备案价格,就属于违法销售,且会增加业主的购房成本。所以购房人在购房的时候,可以先核实下开发商的备案价格。可以到当地住建部门的官网上进行查询,也可以到住建部门现场进行核实。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只签订线下商品房买卖合同且不及时网签备案的即是风险。
王玉臣律师:首先法律明确规定了需要在签署线下合同后30日内办理备案,不备案意味着违法。其次,不备案意味着在官方系统上,这个房子依旧处于未售状态,面临一房二卖或多卖的风险,而且如果开发商涉及其他纠纷,也可能会被法院查封。所以,签署合同后要及时督促开发商办理网签备案。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一次性付款、团购费、定金抵购房款等名义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商品房的即是风险。
王玉臣律师:这种做法也是违法的,违背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这种做法可能伴随着阴阳合同等非法操作。一旦被查出,可能面临解除的风险。
七、购房者与未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或未获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签订购房协议、合同、认购书,或交付定金、意向金、诚意金的即是风险。
王玉臣律师:这种情况可能会出现签订协议的中介机构根本不具有相关的资质或委托,一方面签署的合同可能会面临无效,开发商不认可。另一方面可能面临房款被诈骗的风险。所以,签署购房协议等务必和开发商签署,支付费用也务必支付给开发商。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众筹买房、以租代售、物业返租、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等方式销售商品房的即是风险。
王玉臣律师:这些都是属于违法销售行为,实际上后期也很难得到保障。而且所谓的包租返租等大多不是和开发商签署,往往是和第三方公司,将来得不到执行的时候,开发商也会从合同相对性上进行免责,拒不承认当年的承诺。而且,这些合同往往都是有一定期限的,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到期后不再续签的纠纷。所以建议不要购买这种房子。
九、拟购商品房涉及抵押、司法查封等他项权利的即是风险。
王玉臣律师:不论是抵押,还是司法查封等,说明房屋的权利都受到了限制。一点将来开发商不能及时解除抵押或查封,相关房屋可能会被法院拍卖执行,购房人面临钱房两空的风险。所以购买这些房屋一定要慎重,尤其是一定不要购买司法查封的房屋。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广告宣传、销售或中介人员的口头承诺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或商品房实际情况不符的即是风险。
王玉臣律师:这实际上是虚假宣传,虚假宣传在所有的商品房纠纷类型中一直是高居榜首。购买房屋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只要没有写到合同里的,都很有可能实现不了。所以,购房的时候,一定要看合同的具体约定,而不是宣传资料,更不是销售或中介的口头承诺。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或者规避限售政策的即是风险。
王玉臣律师:首先这种做法本身就是违法的,甚至还可能涉及犯罪问题。其次,一旦被查出,购房合同就会被解除,购房人也可能会面临处罚。而且很多时候,开发商或中介还可能会采用一些方式将责任甩给购房人。所以千万不要采用这种方式购房。
十二、购房者违规使用经营贷、消费贷等金融产品支付购房款的即是风险。
王玉臣律师:首先,银行贷款是有明确的用途设定的,必须按照用途去使用,不能挪作它用。不是钱到手了,想怎么花就怎么花。比如经营贷款是以中小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为服务对象的融资产品,借款人可以通过房产抵押等担保方式获得银行贷款,贷款资金用于其企业或个体户的经营需要。
这种贷款是给中小企业经营的惠民举措,更是明令禁止不允许流入楼市的。现实生活中,经营贷流入楼市并不少见。尤其是当经营贷利息少于房贷的时候,在一些中介机构,甚至银行的诱导下,一些购房人利用新设公司或者购买的公司骗取经营贷,用于支付首付款或者先多方筹集资金付全款,然后再用房子抵押贷款偿还之前的过桥借贷。其次,违规使用金融产品支付房款涉及个人骗贷,但是往往不是个人单独所为,甚至经常会有一些产业链。比如有商品房销售人员推介、银行或其他金融部门的配合等等,从中获取利益。这些年曾有一些公司、金融机构因为这些事情被相关部门处罚。对于个人而言,往往会被停贷,记入征信记录中,解除贷款合同要求提前还款等。所以,千万不要选择这种方式支付房款。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外,同时签订装修等“双合同”的即是风险。
王玉臣律师:这其实是规避商品房备案价的一种方式,而且往往会导致装修的部分并非在官方进行备案,出了问题很难得到相关部门的有效监管。所以,最好不要购买这种模式销售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