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一位老人将拆迁所得房产全部给了孙女李某,双方约定李某需提供一套小户安置房屋给老人无条件居住,同时承担赡养义务。李某拿到房后,从未探望和照顾老人,老人无奈将该房出租,贴补养老院费用,李某却将租客诉至法院。李某让老人心寒不已,于是老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
且不说道德层次上的问题,单单从法律层面来说,可以从这个报道中得出三个法律小知识。
很多人,可能会反驳这个观点,认为再怎么都是自己的孩子,他们能做到什么程度?其实生活中类似的情况并不算少,从业多年,还遇到过比这个案件更让人气愤的。老人提前把财产赠与给孩子,但是孩子拿到房产后却一百八十度大转弯,根本不履行赡养义务。所以呀,父母不要太早把财产就给了孩子。如果担心自己去世后财产继承有问题,可以提前立好遗嘱即可。就像上面报道的这个故事,虽然已经将房子过户给了孙女,但是孙女并未履行赡养义务,所以法院判决撤销了赠与。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遇到这种可撤销情形的,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务必在一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就丧失了。此外,如果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同样,这个撤销权也有期限,六个月!比上面的还要短。其实,不止是撤销权有期限,很多很多的权利行使都有期限。切记,当一个人躺在权利上睡觉的时候,法律是不会保护他的。如果选择了赠与,又需要受赠人履行义务,一定要选择书面的附条件赠与。
这一点至关重要,报道中的老人如果用的是一般赠与,而不是附条件赠与,如果想撤销赠与,拿回房产,实现的可能性近乎为零。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老人就是无条件赠与后后悔了,却没法再撤销。
1、虽然赠与具有单务、无偿合同属性,但是赠与更是是一种合意,双方的法律行为。 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赠与合同不能成立。这里所谓“单务合同”,一般是指不需要完全支付对价关系,双方的义务并不完全相互对应的合同。即便是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的义务也通常远远小于赠与人的义务。但是只要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受赠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2、赠与可以撤销,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但是不管行使的是任意撤销权,还是法定撤销权,都需要具备法定的事由和条件。3、行使任意撤销权,需要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行使。且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如果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形式订立甚至经过公证证明,无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经交付或已发生权利转移,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或者道德义务性质,都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