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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房地产法律服务的律所,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商品房集团诉讼、企业拆迁、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不动产买卖、分家析产与继承、婚姻与房产、房屋征收与拆迁、物业纠纷、业委会等涉及房、地相关业务。
本次评选的十大行政案例涉及了十种常见行政案件类型,具有极大的典型意义。金诉律所会继续致力于用专业技术打造金牌房产律师服务。
案例一:区政府不履行责令村务公开职责,法院责令区政府依法进行处理
承办律师:马斌、李萍
案号:(2020)津01行初29号
判决结果:责令区政府法定期限内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基本案情:
当事人为某区某镇某村的村民,位于某棚改区项目范围内。为了了解相关村务情况,当事人向该村村委会申请村务公开,但村委会一直没有回复。后当事人又向区政府申请责令村委会进行村务公开,也没有得到任何回复。故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区政府履行村务公开监督义务,区政府认为该村正在进行撤村建居,村委会已经不在,并且已经向该社区筹备组了解了基本情况,认为在日常工作中已经进行了村务公开,没有再单独公开的必要。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区政府负有监督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对村务公开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区政府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其对于村务公开事项进行了调查了解,但回复是否准确,是否充分、全面履行了村务公开职责并没有进行充分进行调查。综上,法院支持了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村务公开是村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需要履行的法定职责,但实际上乡镇政府或区县政府也同时负有监督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区政府仅是对村务公开进行了表面上的调查了解,没有真正的履行监督职责,也没有切实解决当事人的村务公共诉求。所以法院在结合双方证据的情况下支持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区政府断水断电暴力拆迁,法院确认区政府行为违法
承办律师:王玉臣
案号:(2018)鄂06行初175、176、177、178、180号
判决结果:确认区政府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阻碍道路通行的行为违法
基本案情:
当事人为某市某小区业主,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作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决定》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该区域被划入征收范围内。在双方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前,区政府就多次采取断水、断电、断燃气,封堵大门,破坏道路、破坏房屋等暴力野蛮的方式逼迫搬迁,企图将当事人房屋变成危房以达到逼迁的目的。故当事人将区人民政府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区人民政府对原告实施的暴力、威胁、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中断道路通行等暴力拆迁行为违法。
法院审查后认为,区政府为征收主管机关,虽否认实施了暴力拆迁行为,但未指明具体的实施主体,故推定为区政府实施。因此确认被告区人民政府对原告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阻碍道路通行的行为违法。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机关应采取妥当的协议或征收补偿决定等合法方式,有效的措施完成相关拆迁安置任务,不能对业主采取实施暴力、威胁等强拆行为逼迫搬迁。对于政府机关的非法拆除行为,业主应注意收集证据,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高新区管委会非法强拆,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承办律师:王玉臣、戴金花
案号:(2019)鄂06行初216、217、218、219、220、221号
判决结果:确认高新区管委会强拆当事人行为违法
基本案情:
当事人为某市某小区业主,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作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决定》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该区域被划入征收范围内。在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前,从2018年4月开始,区人民政府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就多次采取断水、断电、断燃气,封堵大门,破坏道路、破坏房屋等暴力野蛮的方式逼迫搬迁,企图将房子变成危房以达到逼迁的目的。2019年5月,被告区人民政府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大量人员对当事人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内的物品尽毁,房屋也被全部拆除。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区人民政府作出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决定》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但该征收项目已委托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故应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担法律责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实施强拆行为时未遵守法定程序,应确认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分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对于政府部门违法拆除的行为,被征收户应注意收集证据,要求法院确认政府部门违法拆除的行为违法,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案例四:街道办强拆家具厂,法院确认街道办行为违法
承办律师:王玉臣
案号:(2018)鲁1302行初242号
判决结果:确认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
基本案情:
2008年,当事人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案涉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随后在此处建立厂房,从事家具生产、销售业务。经营数年后,街道办突然联合多部门对厂区进行断电,导致生产停滞,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后在未出具任何征收手续,也未作出任何拆除通知的情况下,街道办事处人员组织社会人员对厂区进行了暴力强拆,给厂区造成毁灭性的破坏,厂房、树木等被全部砸倒、拆除,厂区内原材料、成品家具等绝大部分财物均被压埋在废墟里。强拆期间,厂区工人家属为了抵制暴力强拆拿出手机拍照,却被城管暴力抢去手机,限制人身自由,甚至被殴打致伤。当事人当天多次拨打110报警,但公安机关出警后一直在路对面观望,并没有出面制止。当天晚上,当事人又来到派出所进行报案,但派出所拒不出具报案回执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实施主体为城市管理执法中队,但其隶属于街道办事处,故街道办属于系本案适格被告。同时,在本案中,强拆行为系被告街道办事处实施,其应当就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街道办事处未提供其实施强制拆除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证据,故人民法院将依法确认被告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厂区的行为违法。
律师分析:
本案中,主要的庭审焦点为两个:一、涉案厂房是否由被告街道办实施强拆;二、强拆行为是否合法。
第一个焦点问题,当事人对具体执法行为的实施主体认识有限,客观上无法准确掌握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具体执法权限,也不可能准确理解行政法意义上的被告确定规则,家具厂已经尽到初步证明责任,法院对主体认定正确。
第二个焦点问题,对于违法强拆案件来说,是否具备合法的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征收公告、征收决定、拆迁许可证、法院强制执行裁定书等文件,是人民法院认定拆除行为是否合法的主要依据。
案例五:街道办对业主大会决议不予备案,街道办欲撤销业主大会决议反被撤销
承办律师:王佳红
判决结果:街道办主动撤销决定
基本案情:
2015年,案涉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大会以书面表决的形式通过了《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并选举成立了业主委员会。虽然议事规则规定了业主委员会设9名委员,但是业主大会仅仅选出6名委员。选举后,小区委员会正式在街道办事处进行了备案,并且根据第一次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备案了六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后其中一名委员辞职,业委会委员为5人,但仍满足业主委员会正常运作的条件。之后,业委会召开了第二次业主大会,表决结果通过了小区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等内容。根据修改后的议事规则,明确将业委会委员人数由9人制改为5人制。随后,业委会将备案材料送至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但街道办在未提供任何合法依据的情况下,认为第二次业主大会的决议不合法,故不予接收备案材料、拒绝备案。在2019年1月,街道办又以委员人数不足、程序违法以及议题内容违法为由向小区业委会作出了《关于撤销小区业主委员会召开第五次业主大会决议的决定》。小区业委会认为,街道办事处的撤销行为严重违法,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街道办作出撤销小区业主大会决议没有法律依据,经人民法院调解,最终街道办同意主动撤销决定并于小区进行公告。
律师分析:
对于本案来说,判断街道办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业委会所公示的提议召开业主大会的公告是否属于可被撤销的范围,另一个是,业委会作出公告的程序是否合法。
1、对于业委会发布的公告属于程序性事项,在业主大会尚未召开、决议尚未形成之前,尚不影响全体业主的利益,不属于街道办可撤销范围。
2、对于公告的程序问题,根据小区第二次业主大会通过的《议事规则》,已经将业主委员会人员选定为5人,且未备案的原因在于街道办。
并且,从法律角度来看,按照法律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经业主大会决定制定的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委员会则是业主大会的代表机构和执行机构。对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内容的修订,属于全体业主意思自治范围。本案中,案涉小区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业主大会,对议事规则的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并形成了有效决议,决议内容系业主意思自治的结果,且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未并未限制任何业主的表决自由、决策权和管理权。因此,街道办以第一次业主大会的表决规则和人数作为基础,依据明显错误。
案例六:开发商虚假宣传却只罚广告商,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职答复被撤销
承办律师:王玉臣、李萍
案号:(2020)京0115行初389号
判决结果:撤销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回复函,责令其依法履行查处职责
基本案情:
当事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开发商开发建设的房屋一套。通知交房后,当事人发现开发商宣传项目西侧规划有九年一贯制教育用地,但实际上该处教育用地并不存在;宣传项目有双地铁,但实际上宣传的地铁站点并不存在;宣传项目楼宇一层大堂为敞开式奢华大堂,但实际上也并不存在。当事人认为,开发商在宣传出售小区房屋时,存在多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当事人向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查处申请书》,请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开发商的虚假宣传行为;后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回复函》,认为已对开发商的策划销售代理方进行了行政处罚,故不再对开发商进行处罚。当事人对于该回复函的内容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回复函,并要求市场监管局履行查处职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开发商作为楼盘的开发商,应当对该项目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其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内容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其房地产项目发布的违法广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场监管局以曾经对策划销售代理方作出过行政处罚为由,对开发商不予立案,对开发商现阶段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未予调查核实。
同时,对房地产项目销售代理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等于免除房地产开发商对项目违法广告的法律责任,曾经作出过行政处罚也不等于案涉项目不再存在广告违法行为。故认定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查处申请书》反映的内容未予调查核实;同时认定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对该项目其他宣传途径和宣传平台进行全面调查属于未充分履行法定职责。综上,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回复函,并责令其依法履行查处职责。
律师分析:
本案中,主要的庭审焦点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否全面地履行了法定职责。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开发商作为广告主应当对与其有关房地产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本案中,开发商在售楼盘的广告中,对地铁、学校、医院等进行了大量的虚假宣传,对于消费者的购房选择有一定的影响,同时也影响了在手商品房的价格。因此,因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查处。
其二,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中,仅对在售楼盘的外墙围挡等部分可投放广告的区域作了现场调查,但对于开发商可能投放广告的其他渠道未做调查核实;未全面调查的行为,依法属于未充分履行法定职责的范畴。
案例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密不予公开,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承办律师:王佳红、李萌萌
案号:(2020)冀10行终176号
判决结果: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基本案情:
当事人为某县市某小区业主,为了解自身情况,当事人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公开小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局以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为由属于商业秘密不予公开,且该答复超期。后当事人提起诉讼撤销相应答复并请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新答复。
一审法院审理后确认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超期答复违法,但认为答复内容并无错误,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申请公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不涉密,于是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律师分析:
政府信息公开应遵循的原则是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并确系申请人自身之生产、生活和科研特殊需要的,一般应予公开。确定的公开的例外仅限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一些部门惯以涉密为由拒绝公开是违法的。
案例八: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违法,法院依法确认违法并责令重新作出
承办律师:王玉臣、戴金花
案号:(2019)鄂06行初104、105、106号
判决结果:确认征收补偿决定违法,并责令区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基本案情:
当事人为某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该区域被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作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决定》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纳入了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在未进行评估也未与当事人协商并且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区政府直接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补偿决定中当事人房屋的大部分面积被违法认定为违建未予补偿,剥夺了当事人选择货币补偿或是产权调换的权利,亦未告知当事人复议和诉讼的权利。故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该征收补偿决定。
一审法院审查后确认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违法,并责令区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后区政府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征收补偿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在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属于违法征收补偿。如产权人有选择货币补偿或是产权调换的权利,征收部门不能直接决定进行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房屋补偿的价格不能低于征收决定作出时的市场价,对于评估结果不服可以提出异议。在这里尤其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征收补偿决定的起诉期限是6个月,大家一定要注意时间,务必在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将会不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一句古老法谚分享给大家: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眠的人。
案例九:业委会主任职务被撤销,乡政府通知被法院撤销
承办律师:王佳红、胡琪
案号:(2020)京0105行初248号
判决结果:撤销乡政府作出的《通知书》
基本案情:
某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主任考虑家里要置换大的房屋,就将自己原有的房子出售掉,然后在本小区又购买了另外一套房屋,正在高高兴兴的布置新家的时候,乡政府作出一纸通知书,声称因为业委会主任出售了房产,所以认定主任不再具有业主身份。业委会和主任收到通知后,立即联系律师,检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而后马上联系乡政府,向其详细汇报了业主身份的法律界定,以及业委会主任在小区中另行购置房屋并且已经入住房屋的事实。
但是乡政府对于业委会及主任的陈述置之不理,坚持认为业委会主任因为卖掉老房子,在新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情况下,就丧失了业主的身份。无奈之下,业主委员会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乡政府作出的通知书。
法院认为,乡政府的通知书影响到了业委会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身份的认定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乡政府认定的标准与法律规定并不一致,因此作出的通知书应依法予以撤销。
律师分析:
本案律师在详细了解了案件基本事实后,确定了业委会主任出售房屋、另行购置房屋的时间节点,以及新房屋入住的时间节点等关键事实;准备了大量法律汇编,因为业主身份的界定依据有《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充分依据;最后,通过将事实与法律结合,使得法院依法撤销了《通知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十:报案后不给受案回执,公安分局被法院确认违法
承办律师:马斌、李泰龙
案号:(2020)鄂0505行初7号
判决结果:确认公安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案登记》并发出《受案回执》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基本案情:
当事人在某区有一套住房,后该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因有关部门不依法落实拆迁政策,导致拆迁补偿协议无法达成。为了逼迁,拆迁办及拆迁公司等多次威胁、骚扰当事人及家人。后当事人躲到另一区租赁房屋居住,但拆迁办及拆迁公司十数人再次非法侵入当事人房屋,对当事人进行拘禁、殴打,逼迫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当事人重获自由后,向区公安分局报案。但区公安分局未进行正式立案。后当事人向区公安分局邮寄书面的立案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区公安分局在收到立案申请两个月后,仍拒绝出具正式的受案回执。故当事人起诉要求其履行法定立案查处职责。区公安分局在当事人起诉后作出了受案回执,当事人将诉求调整为请求法院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审查后确认被告区公安分局在收到原告报案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案登记》并发出《受案回执》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分析:
《治安管理法》第77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1条等规定,对于受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应及时受理,并向报案人出具受案回执,但并未明确说明报案后多长时间内出具受案回执。对此,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47条的一般性规定,即行政机关在收到要求保护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申请后,两个月内不履行职责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综合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应在收到受害人立案申请后两个月内出具受案回执,否则即属违法。
大家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建议采取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等方式寄送,以便证据保存,若公安机关在两个月内不作回复,即可通过司法程序要求公安机关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