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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指由业主选举产生,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业主委员会产生方式
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依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办法规定的程序产生。
三、首届业主大会召开程序
(一)提交召开业主大会申请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二)成立筹备组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三)筹备组工作
1、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2、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3、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5、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6、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7、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四)召开业主大会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五)业委会备案
1、时间: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
2、备案单位: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六)刻制印章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四、业主委员会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五、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曾服务的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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